5.1 给水排水


5.1.1 文化馆建筑应设有室内给水排水系统。
5.1.2 给水排水及消防的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、计算机机房、控制室、档案室的藏品区等房间,且不应在遇水可能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损失的设备或物品上方通过。
5.1.3 排水管道不宜穿越排演厅、文化教室、计算机与网络教室、舞蹈排练室、琴房、图书阅览室、录音录像室、文艺创作室等房间。
5.1.4 当文化馆内设有生活热水系统时,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,优先选用太阳能热水系统。
5.1.5 绿化、冲厕以及洗车等非饮用水,宜采用再生水、雨水等非传统水源。
5.1.6 群众活动用房应设置饮用水设施。

条文说明

5.1 给水排水

5.1.2 本条是新增内容。文化馆各类房间功能较多,为防止管线泄漏造成设备、物品损失,作出本条规定。
5.1.3 本条是新增内容。排演厅、文化教室、教室、阅览室等房间对安静、美观有一定要求,排水管道不宜穿越上述房间,如必须穿越,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噪声对使用功能的影响。
5.1.4 本条是新增内容。为提倡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,提出本条要求。
5.1.5 本条是新增内容。为提倡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,提出本条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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